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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民撤销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新疆佳禾草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郭旺,廖铁华,王琛然,新疆新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佳禾草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新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旺,廖铁华,王琛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撤销初字第4号原告:新疆佳禾草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定代表人:胡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泳霄,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新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定代表人:郭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德生,男,汉族,1963年2月28日出生,新疆新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告:郭旺,男,汉族,1968年11月8日出生,新疆新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委托代理人:杨德生,男,汉族,1963年2月28日出生,新疆新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告:廖铁华,男,汉族,1977年7月2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委托代理人:殷海燕,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琛然,男,汉族,1966年4月1日出生,新疆新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委托代理人:孙晓丹,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新疆佳禾草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新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旺、廖铁华、王琛然案外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新民申字第1816号民事裁定,裁定本院(2015)乌中民二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审。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再审,本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新疆佳禾草业投资有限公司本案中要求撤销本院(2015)乌中民二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因该生效判决已经再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达莲花审判员  刘雪花审判员  于 翔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曲毅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