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叶康太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康太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刑初字第49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康太,农民。无前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0月24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3月7日化州市公安局将案件移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其拒不到案,于2012年5月16日经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8月30日被化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化检公诉刑诉(2015)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康太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小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康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0年8月25日8时许,被告人叶康太伙同吴汉、叶源生(二人均已判刑)经密谋以掉包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后,于是三人便驾驶摩托车携带用于实施诈骗的假存折和内装纸巾的黄色信封,窜到化州市官桥镇兰山路口附近物色到邱某甲作为诈骗对象,由吴汉实施掉包及调换存折,叶康太负责捡钱接头,骗取被害人邱某甲的邮政储蓄存折一本(户名邱某乙,账号:60××××51)及套取到存折的密码,后叶源生、吴汉、叶康太三人先后窜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化州市石湾支行、建设场支局分别提取邱某甲存折内的存款人民币25000元、12000元,两次共提取了人民币37000元。后三人将赃款平分。2、2010年9月6日,被告人叶康太伙同吴汉、叶源生经密谋诈骗后,分别驾驶摩托车携带上述同样的诈骗工具窜到广东省高州市谢鸡镇茂坡村委会蓝塘村,以上述同样的方法诈骗到被害人张某的农村信用社存折一本(户名:张某,账号:80××××92),后吴汉、叶源生、叶康太三人先后窜到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美分社、城区信用社分别提取张某存折内的存款人民币30000元、18000元,两次共提取了人民币48000元。后三人将赃款平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康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身份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银行取款资料、本院(2011)茂化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被害人邱某甲、张某陈述、被告人叶康太及同案人吴汉、叶源生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拍照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康太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康太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叶康太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康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0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黎小燕人民陪审员 叶超颜人民陪审员 张晓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凌玉祥速 录 员 马露瑜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