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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38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孙惠兰与徐建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惠兰,徐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878-4号申请执行人:孙惠兰。被执行人:徐建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委托宁波市鄞州中升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徐建伟名下的位于慈溪市坎墩街道人和家园8幢14号的房地产进行了价格鉴定,并依法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了网络拍卖,案外人周幼君(身份证号:)于2016年1月6日以最高价442000元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徐建伟名下的位于慈溪市坎墩街道人和家园8幢14号的房地产(房权证号:20**;土地证号:慈国用2008字第1920**号)归买受人周幼君所有和使用,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给买受人周幼君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周幼君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治  军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寿  森  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