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5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昆山嘉茂兴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希格森德仕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嘉茂兴纺织品有限公司,希格森德仕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5957号原告昆山嘉茂兴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法定代表人陈经国,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汉斌,系上海尤里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希格森德仕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嘉茂兴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希格森德仕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依法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嘉茂兴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杨 阳审 判 员 樊 蕾人民陪审员 陆新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廉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