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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立催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辽阳县金生矿业有限公司、吴霞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辽阳县金生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河立催字第00077号申请人辽阳县金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县下达河乡柳林子村。法定代表人吴霞,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辽阳县金生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依法于2015年9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2月8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辽阳县金生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人辽宁沈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7月27日,到期日2016年1月24日,付款银行浦发沈阳分行营业部,票号3100005125039983,面额人民20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由辽阳县金生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 玲审 判 员  卞大庆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