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行初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姜水兰与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水兰,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公安分局,范土古,李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802行初00015号原告姜水兰。被告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公安分局,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亭川东路398号。法定代表人彭海生。第三人范土古。第三人李志明。原告姜水兰诉被告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公安分局不履行治安行政处罚法定职责一案,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月14日向被告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公安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第三人已达成调解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姜水兰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水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水兰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秦新举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吴 晔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琴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