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民抗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9-11-15
案件名称
孔维刚、张桂芹、孔维民、孔维娜与于志和、肇州县榆树乡人民政府、肇州县榆树乡书才村村民委员会草原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孔维刚;张桂芹;孔维民;孔维娜;于志和;肇州县榆树乡人民政府;肇州县榆树乡书才村村民委员会;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抗3号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孔维刚,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桂芹,女,195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孔维民,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肇州县亚麻原料厂工人。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孔维娜,女,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志和,男,195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诉人(一审被告):肇州县榆树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肇州县榆树乡榆林村。法定代表人:王立伟,该乡乡长。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肇州县榆树乡书才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肇州县榆树乡书才村。法定代表人:郑胜杰,该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诉人孔维刚、张桂芹、孔维民、孔维娜与被申诉人于志和、肇州县榆树乡人民政府、肇州县榆树乡书才村村民委员会草原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日作出(2009)庆民二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孔维刚、张桂芹、孔维民、孔维娜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11月2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黑检民(行)监(2015)23000000115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伟华代理审判员 闫梁红代理审判员 张劲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