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鲁0883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石智良与郑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智良,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鲁0883执342号申请执行人石智良。被执行人郑涛。申请执行人石智良依据已经生效的(2005)邹某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各项法律手续,被执行人未履行了义务,本院依法强制实施房屋过户手续。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05)邹经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美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德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