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5执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洛阳仁合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万泰建安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仁合商贸有限公司,河南万泰建安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C}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5执7号申请执行人:洛阳仁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法定代表人:李燕燕,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任世俊,男,汉族,1980年6月20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系原告公司监事。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河南万泰建安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法定代表人:介国庆,经理。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5)嵩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洛阳仁合商贸有限公司以此为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仅履行部分义务,余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万泰建安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57566.97及执行完毕期间相应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光辉执行员 高利江执行员 张安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赤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