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刑初字第00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宋XX、王XX、王XX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XX,王XX,王ZZ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宝刑初字第00705号公诉机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XX,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2014年8月2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25日经宝塔区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崔树森,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XX,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8月2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25日经宝塔区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ZZ,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8月2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25日经宝塔区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宝塔区院刑诉〔2015〕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XX、王XX、王ZZ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焕珍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XX及其辩护律师崔树森和被告人王XX、王ZZ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1日,被告人宋XX在得知其外甥王ZZ的媳妇张XX被本案被害人张ZZ从北京带回延安的情况后,就联系张C(张XX姐姐)、贺X、贺某(系张XX亲戚)将张ZZ带至延安市宝塔区燕沟山上殴打,后带至燕沟沟口紫玉南山酒店401室控制。2014年8月22日5点,被告人王XX、王ZZ回到延安,在401房间对张ZZ实施殴打行为,同时张ZZ打电话将父亲张VV叫来,张VV在和王XX商量好必须拿出17万元办婚礼的损失费了解此事,并打欠条为据。被害人张ZZ在2014年8月22日下午被被告人宋XX、王XX带至延安市三中附近一单元房内控制,2014年8月24日13时本案被害人张ZZ父亲张VV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张ZZ脱离控制,同时将本案被告人宋XX、王XX、王ZZ抓获。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XX、王XX、王ZZ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暴力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请求本院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宋XX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悔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崔树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宋XX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较小,本案受害人具有严重过错,本案并无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宋XX实施过使张ZZ失去人身行动自由的行为,故请求法庭对其免予处罚。被告人王XX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悔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ZZ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故请求法庭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1日,被告人宋XX在得知其外甥王ZZ的媳妇张XX被本案被害人张ZZ从北京带回延安的情况后,便联系张XX的姐姐张C、贺X、贺某(系张XX亲戚)将张ZZ带至延安市宝塔区燕沟山上殴打,后带至延安市宝塔区燕沟沟口紫玉南山酒店401室控制。2014年8月22日凌晨5点,被告人王XX、王ZZ从北京回到延安,在延安市宝塔区燕沟沟口紫玉南山酒店401房间对张ZZ实施殴打行为,同时张ZZ打电话将其父亲张VV叫来,张VV与王XX协商好由张VV拿出170000元来赔偿王XX给儿子王ZZ办理婚礼的损失费了解此事,并由张VV出具欠条为据。被害人张ZZ于2014年8月22日下午17时许,被被告人宋XX、王XX带至延安市宝塔区粮贸家属院2单元201室内控制,2014年8月24日13时,本案被害人张ZZ父亲张VV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张ZZ脱离控制,同时将本案被告人宋XX、王XX、王ZZ抓获。被害人张ZZ于2014年12月22日出具了谅解书对王XX、宋XX、王ZZ非法拘禁其的行为表示谅解。另查明,被告人宋XX是王XX的小舅子,被告人王XX与被告王ZZ系父子关系。2014年3月份,被害人张ZZ认识了被告人王ZZ的妻子张XX,后来,张ZZ与张XX发展为恋人关系,因张XX的父母不同意张XX与张ZZ的婚事。2014年8月14日,张XX与被告人王ZZ结婚。结婚后,张XX与被告人王ZZ去了北京,被害人张ZZ于2014年8月20日将张XX从北京带至西安,后于2014年8月21日将张XX带回延安。被告人宋XX、王XX、王ZZ的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8月24日13时许,被害人张VV来宝塔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报警称其儿子张ZZ被一名叫宋XX的男子从2014年8月21日下午5时至2014年8月24日下午13时非法拘禁;2、抓获经过二份,证实2014年8月24日13时许,被害人张VV给宝塔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报警称其儿子张ZZ被人非法拘禁长达3天时间,经过侦查,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宋XX、王XX、王ZZ,带回宝塔公安分局依法审查;3、被告人宋XX供述,证实2014年8月21日下午,他们一家人都在找张XX,后来,他表弟贺X给他打电话说,把张XX和张XX之前的男朋友张ZZ抓住了,问他怎么办,他说一起把他们带到宾馆。后来,他们在燕沟沟口见面后,他们一起把张ZZ带到燕沟沟内山上,当时,他们一起的有他和张XX、张XX的姐姐、他表弟贺X、张ZZ、贺X的妹妹、还有一个司机(他不认识)。山上附近有一个抽油机的地方,他们到了山上后,他问张ZZ知道自己干的什么事情吧,跪到那边好好反思反思,张ZZ跪下后,他就在一边站着,当时,张XX的姐姐和张ZZ说了一会话,后来,张XX的姐姐把张ZZ扇了几下,张ZZ根本不经打。他走过去后,在张ZZ脸上扇了一下,他对张ZZ说看弄的什么事情,后来,他让张ZZ自己打自己,张ZZ大概在自己脸上扇了有几十下,后来,他表弟贺X让张ZZ停手了。张ZZ跪在地上时,他拿手机把张ZZ跪着的姿态拍了几张照片,后来,他们摘的吃了几个苹果后,就下山了。到了山下后,他们到了紫玉南山酒店旁边的一个香菇面馆吃了香菇面。吃完饭后,他们到紫玉南山酒店登了一个房间,房号为401室。他们一起把张ZZ带到燕沟沟口的紫玉南山酒店401房间,当时,房间是用他的身份证登记的。他就让张XX的姐姐(叫什么他不清楚)就把张XX给带回去了。后来,到房间有他和贺X、张ZZ三人。他给他姐夫王XX打电话问人都抓住了,看怎么办。他姐夫王XX当时说,人留着,他姐夫要把事情问清楚,并想打这个娃。他进门后,他就问张ZZ为什么去找张XX,张ZZ说,和张XX三月份认识,和张XX谈过恋爱,后来,准备谈婚论嫁,张XX她家里人不同意。后来越说他越气愤,他用脚在张ZZ屁股上踢了几脚(具体他记不清了),他让张ZZ坐在地上。他和贺X商量,贺X睡到半夜3点来换他,他先坐着照张ZZ。当天晚上,张ZZ给他看了张ZZ和张XX一起照的照片。当时,他和张ZZ睡在靠门边的床上,贺X睡在靠窗子边的床上。到了早上5时许,王XX和王XX的儿子王ZZ从北京回来了,一进门后,王XX就在张ZZ脸上扇了几下,王ZZ没有动手。当时,贺X工地有事就先走了。到了6时左右,他让张ZZ给其父亲打电话过来处理这个事情,张ZZ就给其父亲打了电话,让其父亲到延安来。到了早上,张XX和她姐姐,还有张XX她父母都来了。之后,他就出去了,房间里面发生什么事情,他也不知道。到了13时许,他在紫玉南山酒店楼下接的张ZZ的父亲张VV。他带着张ZZ的父亲张VV到了401房间,张ZZ的父亲骂一会张ZZ。他问张VV看这件事情怎么办,张VV说没有张ZZ这个儿子,让他们把张ZZ弄死算了。他当时,有点生气就说,那他教训一下张ZZ,他让张ZZ过去跪在其父亲张VV面前,他说他替张VV教训一下张ZZ,他用脚在张ZZ屁股上踢了几下,又用屁股在张ZZ背上坐了一下。这时,张ZZ的父亲看不下去,在他脸上扇了一下,这时,他姐夫王XX和他外甥王ZZ看不下去了,王ZZ就拿起一把凳子准备砸张ZZ,他赶紧上去把凳子给挡住了。这时,张VV说咱们说事情吧。王XX先说了三个方案:第一,他们主动报警,让张ZZ把张XX带走这件事情给公安局说。第二,让张VV看着办。第三,如果张VV不管了,他们就把张ZZ给打残再报警。王XX说,要让其这个家散了,其也要把张VV的家弄散。这时,张VV说要私了这个事情。这时,王XX说当时给儿子娶媳妇用了十几万,现在儿子肯定不要这个媳妇了,成了二婚,又要花十几万,张VV说没钱。后来,他让王XX和张VV再登一间房子两个人自己去说这件事情。后来,王ZZ到楼下又开了一间406房。张VV和王XX两个人进到房间商量事情去了。过了好长时间,他觉得张VV和王XX谈的时间长了,他就进到406去了。他问张VV和王XX谈的怎么样了,张VV和王XX都说谈不到一起,他问张VV说怎么回事,张VV说愿意掏15、6万了事,他又问他姐夫王XX,他姐夫王XX说最少也要给20万,他就开始给张VV说19万算了,张VV说没钱,后来,他又给他姐夫王XX说17万算了,17谐音“要弃”这事情就算过去了。后来,张VV说可以,张VV就准备走,他当时说先不要走,先写个字据,他就先写了个样本,让张VV照着写了一份欠条。后来,张VV写的欠条样本“今欠到王XX人民币17万元整,于2014年8月24日还,张VV,2014年8月22日”,当时,写完后他又找来印泥让张VV按了手印。完事后,张VV就要走,走到门口张VV说见儿子张ZZ,他把张ZZ叫到401房间门口,过了一会,张VV就走了。完了后,他就让他外甥王ZZ去办了退房手续。2014年8月22日下午17左右,他开他的银灰色尼桑两厢车拉着张ZZ、王XX到三中附近巷子内的一个小区楼上201室,他们进房间之前先到路口吃了饸饹,晚上,他们就一起看电视,到了睡觉的时候,张ZZ在靠里面的一个卧室内,靠窗户的床上睡着,他在张ZZ旁边靠门口的床上睡着。2014年8月23日,他和王XX一直在房间里照张ZZ,到了下午贺X过来转了一圈后,也走了。2014年8月24日11时,他外甥也来了,过了一会张ZZ给其父亲打了电话,张ZZ父亲说快到了拿了2万元。后来,张ZZ父亲说找不他们,他就让张ZZ父亲到燕沟沟口,他就开车和王XX一起到燕沟沟口去了,在燕沟沟口准备和张ZZ的父亲张VV要钱时,被警察抓住了。当时控制张延伟是为了让他姐夫王XX和他外甥王ZZ回来处理张ZZ把他外甥王ZZ的媳妇张XX带走这件事情,后来,王XX和张VV商量用钱私了这件事情,他们就拘禁了张ZZ,他们从2014年8月21日晚上19时到2014年8月24日下午3时许一直控制着张ZZ的人身自由;4、被告人王XX供述,证实2014年8月20日,他给张XX打电话,没有人接电话,他给他儿子王ZZ打电话让其找张XX,但是没有结果,2014年8月21下午,他小舅子宋XX给他打电话说,张ZZ和张XX从西安回来了,张ZZ已经被其抓住了,他和他儿子王ZZ下午7点坐火车从北京回延安,8月22日凌晨5点的时候,他们到了延安,然后他给宋XX打电话问在哪里,宋XX告诉他,在紫玉南山酒店401室,他和他儿子王ZZ就坐出租车过去了,过去后,房间内有宋XX、张ZZ、贺X、后来,贺X在早上6点多的时候,离开了,他一进门后,就在张ZZ脸上扇了几下,王ZZ没有动手。到了6时40分左右,宋XX让张ZZ给其父亲打电话,让来延安过来处理这件事情,张ZZ就给其父亲打了电话,让到延安来。到了早上,张XX和张C,还有张XX的父母都来了,批评了张ZZ做的事情,到了下午13时许,宋XX在紫玉南山酒店楼下接的张ZZ的父亲张VV。张ZZ的父亲到了401房间后,张ZZ的父亲骂了一会张ZZ。他问张ZZ的父亲张VV这件事情怎么办,张VV说没这个儿子,让他们把张ZZ弄死算了。他当时有点生气说,那他把张ZZ教训一下,宋XX让张ZZ过去跪在其父亲面前,宋XX说替张ZZ的父亲教训一下张ZZ,宋XX用脚在张ZZ屁股上踢了几下,又用屁股在张ZZ的背上坐了一下,这时,张ZZ的父亲看不下去了,在宋XX脸上扇了一下,这时,他和他儿子王ZZ看不下去了,王ZZ就拿起一把凳子准备砸张ZZ,他赶紧上去把凳子给挡住了,这时,张VV说咱们说事情吧。他说三个方案:第一,他们主动报警,让张ZZ把张XX带走这件事情给公安局说。第二,让张VV看着办。第三,如果张VV不管了,他们就把张ZZ给打残再报警。他说,要让他这个家散了,他也要把张VV的家弄散。这时,张VV说要私了这个事情。这时,他说当时给儿子娶媳妇用了十几万,现在他儿子肯定不要这个媳妇了,成了二婚,又要花十几万。张VV说没钱。后来,他让再登一间房子他和张VV去说这件事情。后来,王ZZ到楼下又开了一间406房。他和张VV两个人进到房间商量事情去了。过了一会,宋XX进来了,宋XX问他和张VV谈的怎么样了,他说和张VV谈不到一起,宋XX问张VV说怎么回事,张VV说愿意掏15、6万了事,他说最少也要给20万,他开始给张VV说19万算了,张VV说没钱,后来,他又说17万算了,17谐音“要弃”这事情就算过去了。后来,张VV说可以,张VV就准备走,他当时说先不要走,先写个字据,宋XX就先写了个样本,让张VV照着写了一份欠条。后来,张VV写的欠条样本“今欠到王XX人民币17万元整,于2014年8月24日还,张VV,2014年8月22日”,当时,写完后他又找来印泥让张VV按了手印。完事后,张VV就要走,走到门口张VV说见儿子张ZZ,宋XX把张ZZ叫到401房间门口,过了一会,张VV就走了。完了后,宋XX就让他儿子王ZZ去办了退房手续。这期间,他和宋XX、王ZZ一直就没有让张ZZ离开过401室。2014年8月22日下午17许,宋XX开车把他和张ZZ拉到三中附近巷子内的一个小区楼上201室,他们进房间之前先到路口吃了饸饹,晚上,他们就一起看电视,到了睡觉的时候,张ZZ在靠里面的一个卧室内,靠窗户的床上睡着,宋XX在张ZZ旁边靠门口的床上睡着,并且一直看着张ZZ,怕张ZZ逃跑,2014年8月23日这一天期间,他和宋XX一直看着张ZZ,到了下午贺X过来转了一圈后,也走了。2014年8月24日中午的时候,张ZZ给其父亲打了电话,张ZZ父亲说快到了,拿了2万元。后来,张ZZ父亲说找不他们,他就让张ZZ父亲到燕沟沟口,宋XX就开车和他一起到燕沟沟口去了,在燕沟沟口准备和张ZZ的父亲张VV要钱时,被警察抓住了。他拘禁张ZZ是因为张ZZ把他儿媳妇张XX拐跑了,他不打算再要张XX这个媳妇了,他准备把他给儿子王ZZ和张XX办喜事的钱要回来,就准备让张ZZ的父亲张VV给他赔17万元损失。他们从2014年8月22日凌晨5时回到延安,到2014年8月24日下午15时,他们一直控制了张ZZ的人身自由,等张ZZ的父亲张VV来交钱,他和宋XX、张XX的姐姐张C都打了张ZZ;5、被告人王ZZ供述,证实他和张XX于2014年8月14日结婚,2014年8月19日早上8点34分,他和父亲及妻子张XX一起到的北京,当时,他父母去单位上班去了,他和妻子张XX,因他工作的地方没有住处,所以,他们俩在宾馆住,他出去找房子,2014年8月20日早上8点多,他就找不到妻子张XX了,也不知道她去哪了,他就给她发短信,她瞒他说去买包子了,但是,后来就联系不上了。(2014年8月22日回到延安才从妻子处了解到张ZZ于2014年8月20日早上8点左右也到了北京,然后他妻子张XX和张ZZ中午1点多两人一起离开北京到西安,在西安住了一个晚上,8月21日下午5点左右回到延安)。他就把联系不上他妻子张XX的事情告诉了家人,然后,到了8月20日晚上22点,他把妻子张XX的名字、身份证号和电话发给了他的二舅宋XX,8月21日下午19点的时候,宋XX给他发了彩信,彩信上有张ZZ跪在地上的照片,照片是在公路边,他在彩信和宋XX的电话中知道,张XX是和张ZZ在一起被宋XX找到了,然后人已被宋XX控制到延安燕沟的一个宾馆,他是8月22日早上5点左右回到延安,就到了宝塔区燕沟沟口紫玉南山酒店401房子里,他就问张ZZ和他妻子之间的关系,在问话的时候,他在张ZZ脖子上扇了三下,当时,在场的有宋XX、他父亲王XX,还有一个亲戚贺X,一直到下午18点,他们就没有让张ZZ离开宾馆。贺X在早上7点多的时候,就离开了宾馆,在这个期间张XX的父母和她姐姐也来过房间,批评了张ZZ所做的事情,到了12点左右的时候,张ZZ的父亲张VV来到酒店,要和他们私了这件事,张ZZ的父亲来到酒店和他们一起谈了怎么解决这件事情,当时,他们又开了一间房子406房间,在谈之前因为刚回来,他就在401房间睡觉,他父亲和张ZZ的父亲是怎么谈的他不知道,他和张XX到房子的时候,他父亲和张ZZ的父亲已经谈完走了,他和张XX住在406房间谈了一晚上的话。8月23日早上起来他就没有看到宋XX、他父亲、张ZZ,去哪里他也不知道,8月23日他和张XX转了一天。直到8月24日中午12点多,他用电话联系的他父亲得知他们在三中附近的房子里。因为张ZZ把他妻子张XX带走,与他妻子有关系,他父亲为了解决这件事情,想让张ZZ给他家赔钱,所以,他们先把张ZZ控制起来,等钱拿来时放人。张ZZ父亲的张VV和他父亲王XX协商好,张VV赔给他们家17万元的损失,他也不要张XX这个媳妇,张ZZ的父亲张VV说要回去筹钱,然后,他、宋XX、他父亲王XX从2014年8月22日凌晨5点到8月22日下午17点左右一直把张ZZ控制在宝塔区燕沟沟口紫玉南山酒店406室,从8月22日下午17时后,宋XX和他父亲王XX开车把张ZZ转移到三中附近巷子内的一个小区楼上201室。到8月24日王XX和宋XX轮流照看张ZZ,这期间,他出去到街上转了一会,8月24日下午14时左右的时候,张ZZ给他打电话让他过三中附近商量事情,他到了三中附近的房子,房间里有宋XX和他父亲、张ZZ三人,然后,他就在房子里呆到下午4点左右的时候,被带到刑警大队;6、证人张VV证言,证实2014年7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有人给他儿子张ZZ介绍对象,他让儿子去看对象,当时双方都同意。后来谈了十几天,他儿子给他说给他介绍的那个叫“张XX”的女孩结婚了,他对儿子说张XX结婚了就不要在纠缠了,到了8月19日下午17时许,他给儿子张ZZ打电话问在哪,张ZZ说出去转几天就回来,他当时没在意这事情。8月22日早上6时左右,张ZZ给他打电话说让派出所的人给抓了,让他到延安来,具体地方当时没有给他说。当日11时许,他坐班车到了延安,他给张ZZ打电话问在哪,张ZZ当时说在燕沟,让他过去。他步行走到燕沟。他走到火车站时又给他儿子张ZZ打电话,张ZZ让他到燕沟农贸市场附近,他就走过去。他走到农贸市场附近转了一圈没找到人,就在燕沟沟口的南山酒店的阴凉处坐下休息,这时过来一个男的(40多岁)问他是不是张ZZ的父亲,他说是,然后让他到宾馆里面去。他们走到宾馆401室,他见到了他儿子张ZZ,张ZZ在窗口的床角坐着,房子内还坐了很多人。有五个男的,四、五个女的,他问他儿子干了什么事情。接他的这个男的(他后来知道叫宋XX)给他说他儿子张ZZ把王ZZ的妻子张XX给带走了。后来,王ZZ的父亲王XX给他说解决这件事情的三条办法“第一条他记不清了。第二条是把他儿子打残。第三条是把张ZZ移交到公安机关处理。”而且这些人还说在公安部也认识人,要处理他儿子最少判10年有期徒刑,还说他儿子让这些人家生活不好过,这些人也要让他们一家生活不好过。他当时也没什么,就说要判就判,要打残就打残。宋XX(指王ZZ的舅舅)就问他,他儿子该不该打,他说该打就打,这时,宋XX一把把他儿子拉过来就打,宋XX在张ZZ的屁股上踢了几脚,又在张ZZ的肩膀上踹了几脚。王ZZ这时拿起一把椅子朝他的儿子头上砸去,他看情况不好,走过去一把挡住。他说打的行了吧,还准备打了。当时,他儿子张ZZ在地上跪着,后来,这些人让他儿子坐在床上。王XX把他儿子张ZZ拉到他跟前让张ZZ跪下,张ZZ就跪下,大概过来20分钟左右,他让张ZZ起来,张ZZ怕的不敢起来。王XX让张ZZ起来张ZZ才站起来。这时,王XX问他这件事情怎么解决,他说最好私下解决,王XX说私下解决看他出多少钱,他说两、三万元他就解决,多了他也没有。王XX说,两、三万元不可能,儿子王ZZ的名声,当时结婚的开销,两、三万元绝对不可能。王XX又说,给他限制时间,于8月22日晚上20时许,如果他和王XX他们商量不好就要给派出所报案。宋XX给他说现在找一个媳妇都要十四、五万元,两、三万元想解决这事情不可能。当时,他也没说话,过来一会,宋XX说还是再开一间房子单独谈这件事情。过来一会就又开了一间房子,他和王XX单独到401室的斜对门的房间去了。到了房间后,王XX给他说这事要私了就50万元。他说他没钱,王XX让他再往上说,他说最多六、七万元。后来,王XX又说最低30万元。王XX还让他往上说,他和王XX来回商量了一会,他看天也快黑了,快到王XX他们说的时间了,他说他出十四、五万元,过了一会,宋XX进来,给他说让他出20万元,后来,宋XX给他说20万元没有就一口价17万元,他当时同意了。而且宋XX还让他写个字据,他说不会写,后来,宋XX给他写了一张欠条,还让他照着再写一张。欠条内容伟“今欠到王XX现金17万元,于2014年8月24日还清。张VV,2014年8月22日”。写完欠条后,宋XX又让他按了指纹。他又到401室把他的包子拿上,走到门口让王XX他们把他儿子张ZZ叫出来,他给张ZZ说等着,他给弄钱去。说完后,他就回宜川家里了。到了8月24日早上,他给儿子张ZZ打电话问在哪里,张ZZ说还在燕沟,他就拿着筹到的4万元坐车来到延安。他到了延安后给他侄子“二娃”(大名他不清楚)打电话说张ZZ的事情,他侄子建议他报警,然后,他就报警了;7、被害人张ZZ陈述,证实2014年3月份左右的时候,在宜川县南关街认识了一名叫张XX的女子,之后,他们发展为恋人关系,但后来张XX的父母不同意他们的婚事,2014年8月14日张XX和一名叫王ZZ的男子结婚了,8月18日的时候,张XX给他打电话说她嫁给一个没房没车的人,结婚之后,什么家具都没有,只有一张床,张XX并且对他说她第二天要去北京,让他去北京找她,他在8月19日的时候,他坐延安至北京的火车,8月20日早上8点40分到了北京,张XX在北京火车站出站口接的他,然后,他和张XX商量好买了两张去西安的高铁票,晚上九点左右的时候,他和张XX到了西安。他和张XX在西安住了一晚上,8月21日早上,张XX的母亲给他打电话说王ZZ家里人已经在北京报警了,并且对他实施了定位,知道他的具体方位,他就相信了,他和张XX又坐从西安至延安的班车回到延安,回到延安是8月21日下午5点左右。他和张XX在燕沟沟口下了车,他身后来了一辆车,走到他跟前说上车,张XX认识其中一名男子是她远方哥哥贺X,他和张XX就上了车,车开到火车站的时候,他看见了张XX的姐姐张C,他觉得情况不对,就打开车门准备逃跑,贺X把他的头发抓住,把他强行带到车上,后来又被强行带至燕沟沟内山上,又对他拳加脚踢,他心里非常害怕,后来他也没有找到合适的逃跑机会,就没有再逃。他准备打电话,但是贺X把他的电话强行拿走了,张XX姐姐上车之后,她就开始骂他,后来他被带至燕沟沟内的山上,王ZZ的舅舅让他自己抽自己巴掌,他大概抽了十分钟,并且抓住他的胳膊在他的屁股上使劲的踢,张XX的姐姐也过来打了他几巴掌,他们在山上呆了又两个小时,之后,他们回到燕沟沟口的紫玉南山大酒店401室,在酒店的有王ZZ的舅舅、张C和张XX姐姐一起的一名女子、贺X。张XX和她姐姐、另外的一名女子、还有贺X和贺X一起的男子先离开了,房间内只剩他和王ZZ的舅舅,王ZZ的舅舅一直在骂他,骂他害了几家人,晚上睡觉的时候,王ZZ的舅舅一直在看着他,并且怕他偷跑,让他把裤子和鞋脱了,从凌晨3点多的时候,他就一直跪着,他们待至8月22日凌晨4点左右的时候,王ZZ和王ZZ的父亲来到酒店,王ZZ的父亲过来就打他,用脚踏他,打的他头也太不起来了,早上8点左右的时候,王ZZ舅舅让他给他父亲打电话,让他父亲来处理这件事情,他就一直在酒店等他父亲,他父亲在下午1点多的时候从宜川老家来到延安,来了之后,在另外一件房内商量事情,他不知道商量的结果,商量了大约2个小时,他父亲来到他所在的房间拿上包就走了,这时,王ZZ的舅舅过来给他说他父亲有话对他说,他出去后,他父亲对他说让他在这里呆着,他父亲说回去筹钱去,然后,就走了。他父亲走了之后,他问王ZZ的父亲,他父亲需要筹多少钱,王ZZ的父亲没有告诉他,让他以后自己问他父亲,他也就没有再多说什么,过了一会,王ZZ舅舅和王ZZ父亲把他又带至三中一处单元楼内,不让他离开,王ZZ没有过来,房间里就剩下他和王ZZ的舅舅和父亲,王ZZ舅舅和王ZZ父亲轮流看他,晚上睡觉的时候,王ZZ舅舅在他所睡房间的另外一张床上睡着,8月24日早上王ZZ来了也看着他,就这样他从2014年8月21日下午5点至8月24日下午4点被王ZZ、王ZZ的舅舅、王ZZ父亲、贺X控制人身自由直至警察来了之后才把他解救出来。他被控制人身自由期间,王ZZ、王ZZ的舅舅、王ZZ父亲、贺X曾打过他。他在三中单元楼内曾给王ZZ打过电话,他想再沟通一下,因为他和王ZZ是同龄人,好沟通,看能否少交点钱,因为他家比较贫穷,拿不出那么多钱,但最终也没有商量下结果,警察就来了。但他现在能够原谅王ZZ、王XX、宋XX对他非法拘禁这件事,这件事原本也是因为他做的不对,把王ZZ的妻子带走,王ZZ、王XX、宋XX他们当时对他非常愤怒,就做出了非法拘禁他的事情,后来王ZZ、王XX、宋XX他们三人对他做出诚恳的道歉,他原谅王ZZ、王XX、宋XX他们,不追究王ZZ、王XX、宋XX他们的责任,并写出谅解书,他现要求撤案;8、证人张XX证言,证实2014年3月份左右的时候在宜川县南关街她认识了一名张ZZ的男子,之后,他们发展为恋人关系,但后来她父母不同意他们处对象,6月份的时候,她决定不再和张ZZ来往了,7月份的时候,她姑父给她介绍了对象王ZZ,她和王ZZ在8月14日举行了婚礼,8月18日的时候,张ZZ给她打电话说他要来北京找她,她在8月20日的早上8点40分在北京火车站出站口接了张ZZ,然后,她和张ZZ商量买了两张去西安的高铁票,晚上9点左右的时候,她和张ZZ到了西安。她和张ZZ在西安住了一晚上,8月21日早上她母亲给她打电话说王ZZ家里人已经在北京报警了,并且对她和张ZZ实施了定位,知道她和张ZZ的具体方位,她就相信了,她和张ZZ又坐从西安至延安的班车回到延安,回到延安是8月21日下午5点左右,她和张ZZ在燕沟沟口下了车,她身后来了一辆车,走到她跟前说上车,她看见开车的是她哥贺X,贺X是她姑姑家的孩子,贺X让她上车,她和张ZZ就上了车,车开到了火车站去接她姐姐,到了火车站后,张ZZ就打开车门准备逃跑,但被贺X拉回车里,张ZZ没有跑成功,她姐姐张C和她另外一个姐姐贺某上车之后,然后他们又到了燕沟沟内山上,王ZZ的舅舅也来了,她没有下车,一直在车里面,山上呆了一个多小时,山上下来后,他们吃了饭,然后,到了紫玉南山酒店401室,到了房子后她转了一圈,她和她姐姐张C、贺某回家了,8月22日早上8点左右的时候,她和张C、贺某又去了紫玉南山酒店401室,过去后,酒店有王ZZ、王ZZ的父亲和王ZZ的舅舅,下午1点多的时候,张ZZ的父亲来了,之后,又离开了,期间发生了什么事情她也不清楚,下午4点左右的时候,张C、贺某离开了,晚上她和王ZZ在紫玉南山酒店另外一件房间住的,23日早上起来,她也没有再见到张ZZ、王ZZ舅舅和王ZZ父亲的,23日她和王ZZ在街上玩到下午5点多,晚上她和王ZZ住的,24日早上9点吃过饭以后,王ZZ给她说让她和张C先转着,王ZZ就走了,直到下午6点左右的时候,她到了公安机关,她只知道张ZZ在8月21日下午5点的时候至8月22日下午4点被控制着,8月22日下午4点以后,她再没有见过张ZZ;9、证人贺某证言,证实2014年8月20日,张C告诉她,张XX和一名叫张ZZ的男子从北京回西安了,张XX被张ZZ强行从北京拉回西安的,2014年8月21日,她和张C一起从宜川到了延安,张C给她说,张ZZ和张XX从西安回来了,要处理这件事情,过来一会,贺X开着车来了,张ZZ从车上下来后跑了,但被贺X拉住了,拉回车里了,贺X开车往燕沟方向走,他们一直走到燕沟沟内一处山上,同行的还有王ZZ的舅舅,她和张XX在车上没有下车,发生什么事情,她也不知道,他们在山上呆了有2个小时,然后,王ZZ舅舅在紫玉南山酒店登记了一间客房401室,她在房间内呆了一会,她和张C、张XX、贺X回到贺X家里了,8月22日早上8点左右起来,她和张C、张XX一起到了紫玉南山酒店,到酒店后,房间内有张ZZ、王ZZ的舅舅、王ZZ、王ZZ的父亲,听王ZZ的舅舅、王ZZ、王ZZ的父亲他们说让张ZZ父亲来延安处理事情,她等到1点左右的时候,张ZZ的父亲来了,在另外一间房间内商量事情,具体商量的结果她也不知道,下午5点左右的时候,她和张C离开了。8月23日贺X是早上10点离开家中的,她在贺X家呆了一天,8月24日,她在贺X家呆到下午警察给她打电话,她才出来的。张ZZ被非法拘禁期间,她没有看见有人殴打张ZZ。她知道从8月21日下午5点左右开始到8月22日下午5点左右,张ZZ一直被控制着,从8月23日至8月24日,她一直没有见过张ZZ,也不知道张ZZ的情况;10、证人张C证言,证实2014年8月20日,她得知她妹妹张XX和一名叫张ZZ的男子从北京回西安了,听说张XX被张ZZ强行从北京拉回西安的,她得知这一情况十分生气,她也想解决这件事情,因她知道,张XX和张ZZ谈过对象,但现在张XX已和王ZZ结婚了,她打算劝劝她妹妹张XX好好过日子,8月21日下午5点的时候,她给贺X打电话,贺X说张XX已回到延安了,让她在汽车南站等会,和她一起的还有贺某,过了一会,贺X开车过来了,当她见到张ZZ的时候,张ZZ准备离开,但被贺X拉回车里,之后,他们开车到了燕沟沟内一处山上,王ZZ的舅舅也来了,她就对张ZZ说,凭什么把她妹妹张XX从北京骗回西安,她就让张ZZ跪下,张ZZ就跪下了,她就用手在张ZZ脸上扇了七、八下,她问张ZZ很多关于她妹妹的问题,张ZZ始终不说话,大约2个小时后,他们回到燕沟沟口,在紫玉南山酒店登记了一间客房401室,她在房间里呆了一会,她就和张XX、贺某、贺X离开了。8月22日早上9点左右的时候,她和张XX、贺某一起来到紫玉南山酒店,房间内有王ZZ和王ZZ父亲,听王ZZ和王ZZ父亲他们说让张ZZ的父亲来延安处理这件事情,下午1点左右的时候,张ZZ的父亲在另外一间房间内商量事情,具体商量的是什么结果,她也不清楚,下午5点左右的时候,她和贺某一起离开了,去了贺X家住宿,房间内剩下张ZZ、王ZZ父亲、王ZZ舅舅,8月23日的时候,她和王ZZ、张XX在街上玩到8点多,到王ZZ一个亲戚家住宿了,8月24日12点左右的时候,王ZZ给她说有点事情,王ZZ就离开了,后来发生什么事情她也不知道了。张ZZ被非法拘禁期间,她没有看见有人殴打张ZZ。她知道从8月21日下午5点左右开始到8月22日下午5点左右,张ZZ一直被控制着,从8月23日至8月24日,她一直没有见过张ZZ,也不知道张ZZ的情况;11、谅解书,证实2014年8月24日,关于王XX、宋XX、王ZZ涉嫌非法拘禁张ZZ一案,张ZZ能够理解王XX、宋XX、王ZZ当时的感情用事和过激行为(包括殴打、索要婚变损失费及涉嫌扣押人质),同时对王XX、宋XX、王ZZ三人予以谅解,张ZZ及家人以后不再追究王XX、宋XX、王ZZ的责任;1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8月24日17时30分至2014年8月24日18时40分,宋XX、王XX、王ZZ涉嫌非法拘禁张ZZ让被害人张ZZ辨认嫌疑人。被害人张ZZ从十二张照片中辨认出5号照片是嫌疑人宋XX;1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8月24日18时40分至2014年8月24日18时50分,宋XX、王XX、王ZZ涉嫌非法拘禁张ZZ让被害人张ZZ辨认嫌疑人。被害人张ZZ从十二张照片中辨认出3号照片是嫌疑人王XX;1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8月24日18时30分至2014年8月24日18时40分,宋XX、王XX、王ZZ涉嫌非法拘禁张ZZ让被害人张ZZ辨认嫌疑人。被害人张ZZ从十二张照片中辨认出2号照片是嫌疑人王ZZ;1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宋XX、王XX、王ZZ辨认,位于延安市宝塔区粮贸家属院2单元201室,就是其三人于2014年8月23日17时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作案地点;16、欠条一张,证实王XX向张ZZ父亲张VV索要给其儿子王ZZ办理婚礼的损失费170000元的事实;17、延安市紫玉商务酒店入住通知单,证明紫玉商务酒店406房间是宋XX于2014年8月21日登记,于2014年8月22日退房;18、延安市宝塔区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张ZZ诊断为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头、面部、腹壁、左大腿);19、常住人口查询,证明被告人宋XX出生于1970年2月12日,被告人王XX出生于1967年12月29日,被告人王ZZ出生于1989年11月29日,其三人作案时已年满18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XX、王XX、王ZZ因婚姻家庭纠纷,非法拘禁张ZZ,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宋XX、王XX、王ZZ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宋XX、王X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ZZ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宋XX当庭认罪,真诚悔罪,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宋XX犯罪情节轻微,本案被害人张ZZ具有过错,予以采纳。且被告人宋XX系初犯,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悔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X系初犯,当庭认罪,真诚悔罪,是坦白,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被告人王ZZ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未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人王ZZ的辩解,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ZZ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宋XX、王XX、王ZZ非法拘禁被害人张ZZ的行为,已取得被害人张ZZ的谅解。根据被告人宋XX、王XX、王ZZ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王ZZ犯非法拘禁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慧军审 判 员  常 勇人民陪审员  石洁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