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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196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永立代理审判员  季兴猛人民陪审员  赵志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申才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