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6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196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永立代理审判员 季兴猛人民陪审员 赵志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申才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