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4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付东平与赤峰运泽物流有限公司、李永梅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东平,赤峰运泽物流有限公司,李永梅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4620号原告付东平,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赤峰运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王建发,经理。第三人李永梅,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付东平诉被告赤峰运泽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永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东平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东平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东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付东平负担。审 判 长 黎俊志审 判 员 杨锐琪人民陪审员 孙玉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新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