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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4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付东平与赤峰运泽物流有限公司、李永梅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东平,赤峰运泽物流有限公司,李永梅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4620号原告付东平,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赤峰运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王建发,经理。第三人李永梅,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付东平诉被告赤峰运泽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永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东平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东平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东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付东平负担。审 判 长  黎俊志审 判 员  杨锐琪人民陪审员  孙玉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新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