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他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志峰与淄博沃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峰,淄博沃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他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峰。被执行人淄博沃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西九路于华光路交汇处。本院执行的刘志峰申请执行淄博沃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淄劳人仲案字(2015)第671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耿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