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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民终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磊与赵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磊,赵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民终4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磊,男,1985年04月0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5号西区*号楼*单元***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晨,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算员,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10号5号楼1单元502室。上诉人王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一初字第2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王磊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王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波审 判 员 项 颖代理审判员 庞 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德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