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师现功与李冬梅、马玉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现功,李冬梅,马玉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125号申请执行人师现功,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杨靖,天津金傲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冬梅,无职业。被执行人马玉鹏,无职业。原告师现功与被告李冬梅、马玉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冬梅、被告马玉鹏共同返还原告师现功100604.55元,案件受理费2312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872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10316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二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春生审 判 员 于钟亮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邬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