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5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区支行与何永伏、马会芹、何培清、张玉珍、马小林、何培莲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区支行,何永伏,马会芹,何培清,张玉珍,马小林,何培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5执1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区支行。被执行人何永伏,男,回族。被执行人马会芹,女,回族。被执行人何培清,男,回族。被执行人张玉珍,女,回族。被执行人马小林,男,回族。被执行人何培莲,女,回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石惠民初字第19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何培莲、何永伏、马会芹、何培清、张玉珍、马小林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区支行案件款11938元,执行费79元,合计12017元。依照《中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何培莲、何永伏、马会芹、何培清、张玉珍、马小林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区支行案件款11938元,执行费79元,合计12017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国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