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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3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猎上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雅革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猎上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深圳雅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3439号原告猎上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孙晓丹。委托代理人赵智,男。委托代理人朱亮,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雅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广东省深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猎上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雅革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猎上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猎上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5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费 芸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