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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史海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史海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226号原告沈阳市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中县。法定代表人赵某,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超,男,现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史海霞,女,现住辽宁省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史海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市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治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