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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终字第0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马晓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张广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马晓明,张广林,张玲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二终字第013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江,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建博,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晓明,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广林,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玲玲,女。汉族。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平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晓明、张广林、张玲玲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宛民初字第2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平洋财险平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建博、被上诉人马晓明、张广林、张玲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10月15日7时32分许,在兰南高速襄阳至南阳方向307KM处,张广林雇佣司机曲延昊驾驶鲁F×××××豪泺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鲁F×××××挂)追尾因前方发生交通事故而停在路边的由马晓明驾驶的黑B×××××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黑B×××××挂)尾部,致使黑B×××××挂车、集装箱及车上的货物(桔子)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黑B×××××挂车被送往南阳二机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维修,支出维修费7000元。2014年10月20日,南阳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作出第20140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曲延昊负该次事故全部责任,马晓明无责任。经南阳市公安局高速交警大队第一大队委托,南阳市宛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于2014年10月28日出具宛区价认字(2014)第42号价格认证书,认证黑B×××××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集装箱认证价格为72000元,其所载桔子认证价格为16600元。原告支出认证费2500院。经宛城区法院委托,南阳世纪正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出具宛正泰评报字(2015)第050号评估报告,评估黑B×××××、黑B×××××挂车日停运损失为620元至960元之间。另查明,鲁F×××××豪泺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所有人为张广林,该车在在太平洋财险平度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12月10日0时至2014年12月9日24时止。2015年9月14日,富裕县元坤运输有限公司向宛城区法院邮寄了证明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各一份,证明马晓明驾驶的黑B×××××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黑B×××××挂车,实际所有人为马晓明,该车挂靠在富裕县元坤运输有限公司,由马晓明自行经营,发生一切交通事故均由马晓明自行承担。原审法院认为:一、此次事故已经交警部门认定,曲延昊负事故全部责任,马晓明无责任。双方对此认定均无异议,故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作为责任划分的依据。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在此交通事故中的各项损失,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张广林作为鲁F×××××豪泺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义务。二、原告请求各项损失:1、车辆维修费7000元,属实际支出,本院予以支持;2、停运损失,结合评估报告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酌情支持日营运损失900元,维修发票显示发票开具日期为2014年11月7日,故停运时间计算至2015年11月7日,停运损失为900元×23日=20700元;3、集装箱损失,经评估为72000元,属实际损失,予以支持;4、货物(桔子)损失,经评估为16600元,属实际损失,予以支持;5、交通费,属原告处理本次交通事故的合理支出,酌情支持1000元;6、住宿费,属原告处理本次交通事故的合理支出,属实际支出,酌情支持1000元。以上各项共计118300元。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法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本案中鲁F×××××豪泺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太平洋财险平度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应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122000元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四、原告支出认证费、评估费4000元,因认证费、鉴定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按照原、被告责任划分比例,由张广林全部承担。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马晓明车辆维修费、停运损失、集装箱损失、桔子损失、交通费、住宿费等118300元;二、张广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马晓明认证费、鉴定费400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41元,马晓明负担1075元,张广林负担2666元。太平洋财险平度公司上诉称:1、集装箱认证程序不合法,维修价格过高;2、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一审对此处理无法律依据。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上诉人承担236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马晓明答辩称,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广林、张玲玲答辩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我方投有保险,上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所进行的约定,该保险具有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意、权利义务依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性,太平洋财险平度公司承担的是合同责任,并非侵权责任,故应当按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上诉人的赔偿义务;集装箱的价格经过相关的鉴定程序,上诉人虽持异议,但未申请相关的鉴定,亦未提供相关的证据,对此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如果受害人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的规定,停运损失不属于保险人赔付范围,故太平洋财险平度公司关于停运损失的上诉请求与法有据,原审法院对此处理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停运损失20700元应由侵权人张广林赔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宛民初字第2533号民事判决;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赔偿马晓明车辆维修费、集装箱损失、桔子损失、交通费、住宿费等97600元;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张广林赔偿马晓明停运损失费、认证费、鉴定费24700元;四、驳回马晓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74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41元共计6482元,由马晓明负担1075元,张广林负担3666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负担274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屈云华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李路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巧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