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杨洪斌并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庭移送,杨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刑庭移送。被执行人杨洪斌,男,1971年1月生,汉族,无业,住南充市高坪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杨洪斌并处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洪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正在服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二、被执行人杨洪斌并处罚金一案,罚金总额50000元,未实现的罚金数额50000元,在被执行人杨洪斌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芳彪审判员 何 燃审判员 雷春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