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02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杨洪斌并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庭移送,杨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刑庭移送。被执行人杨洪斌,男,1971年1月生,汉族,无业,住南充市高坪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杨洪斌并处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洪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正在服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二、被执行人杨洪斌并处罚金一案,罚金总额50000元,未实现的罚金数额50000元,在被执行人杨洪斌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芳彪审判员  何 燃审判员  雷春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