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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6行辖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彭勤仿与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人社不履行法定职责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96行辖1号原告彭勤仿与被告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人社行政管理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