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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张兆菊与周保芝、刘泽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兆菊,周保芝,刘泽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1执110号申请执行人张兆菊,女,汉族。被执行人周保芝,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泽田,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民初字第337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保芝、刘泽田的银行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庆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