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23民初4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居某某与王某某、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居某某,王某某,相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447-1号原告居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相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居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居某某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某某、相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居某某自愿以位于宝应县世纪园小区栖枫园的房产(宝房权证字安宜字第××号)一套为其财产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某某、相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居某某位于宝应县世纪园小区栖枫园的房产(宝房权证字安宜字第××号)一套。原告居某某已交纳本案保全费152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向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刁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