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肖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83号原告肖某,女,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彦,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6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依法由审判员叶红梅、丁国华,人民陪审员王启山组成合议庭,由叶红梅担任审判长,公开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某于2016年2月15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承担。审 判 长 叶红梅审 判 员 丁国华人民陪审员 王启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锦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