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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民初3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9-11-29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银川健康堂药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银川健康堂药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宁0105民初3464号 原告:曹某某,女,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银川健康堂药品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贺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银川市西夏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银川健康堂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同昌路南侧兰岳小区1号综合楼9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银川健康堂药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曹某某自愿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实收5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莉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