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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马计远与李晓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计远,李晓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164号原告马计远。被告李晓晨。法定代理人李刚。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计远与被告李晓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计远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计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计远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金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