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21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刘某甲、刘某乙与杜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杜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11号原告:刘某甲,女,201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刘某乙,女,200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理人:刘某丙,居民。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杜义宽,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刘某乙与被告杜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刘某乙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刘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刘某乙撤回对被告杜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某甲、刘某乙负担。审判员  常美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双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