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民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毕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毕某某,男,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满洲里市边防大队二卡边防派出所民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被告孙某,女,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满洲里市综合保税区职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法院向原告毕敏杰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原告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安志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浩琳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