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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刑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张某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枝江刑初字第00277号公诉机关枝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2014年3月4日因卖淫被枝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3月12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公诉刑诉(2015)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绪静、刘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以牟利为目的,在其位于枝江市某处的家中容留他人卖淫,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3月3日晚19时许,向某在张某家中,与闫某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闫某向张某支付了150元,张某给向某100元。2、2014年3月4日晚22时许,杜某与黄某到张某家中要求嫖娼,向某与黄某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张某与杜某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后黄某向张某支付了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据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查询记录、房产证复印件、枝江市中医医院检验报告单、枝江市人民医院病情证明书、枝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向某、杜某、黄某、闫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枝江市公安局《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辨认笔录》及照片等。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书辉审 判 员  陈晓艳人民陪审员  鲍同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