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民一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温爱红与徐继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爱红,徐继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745号原告温爱红,男,1961年12月4日生,汉族,经商,住石城县。被告徐继炎,男,1980年9月12日生,汉族,经商,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爱红与被告徐继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爱红于2015年2月15日以同意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爱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爱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0元(受理费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温爱红负担。审 判 员  黄国君审 判 员  黄斐斐人民陪审员  蒙 庆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志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