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一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温爱红与徐继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爱红,徐继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745号原告温爱红,男,1961年12月4日生,汉族,经商,住石城县。被告徐继炎,男,1980年9月12日生,汉族,经商,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爱红与被告徐继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爱红于2015年2月15日以同意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爱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爱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0元(受理费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温爱红负担。审 判 员 黄国君审 判 员 黄斐斐人民陪审员 蒙 庆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志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