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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执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胥向阳申请执行孙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向阳,孙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695号申请执行人胥向阳,男,生于1986年11月12日,汉族,成都市高新区居民。被执行人孙睿,女,生于1992年4月17日,汉族,四川省珙县居民。申请执行人胥向阳与被执行人孙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射洪县人民法院(2015)射洪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孙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睿至今未主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孙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孙睿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胥向阳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射洪县人民法院(2015)射洪执字第69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胥向阳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堂富审 判 员  王玉明代理审判员  林 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敬伶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