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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22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朱方其与陈先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方其,陈先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2执78号申请执行人朱方其,男,汉族,广西藤县人,农民,住广西藤县。被执行人陈先坚,男,汉族,广西藤县人,教师,住广西藤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藤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以及申请执行人朱方其的申请,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朱方其与被执行人陈先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先坚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朱方其借款本金20000元,承担受理费275元,但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陈先坚在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为40×××77的账户有存款1731.9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先坚在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为40×××77的账户存款1730元至本院账户,用于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庆平审 判 员  胡海生代理审判员  黄建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金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