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21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1民初526号原告陈某某,男,生于1970年9月14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周某某,女,生于1972年3月3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龙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