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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1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1民初526号原告陈某某,男,生于1970年9月14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周某某,女,生于1972年3月3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龙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