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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催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张蕙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蕙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催字第55号申请人张蕙,女,1958年3月1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弄**室。申请人张蕙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且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10317220164382,出票日期为2015年11月23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66万元,本票申请人、收款人、持票人均为张蕙,出票行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周浦支行的交通银行本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张蕙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金标审 判 员  杨俊华人民陪审员  王称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