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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8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495号原告耿某某。委托代理人陈丽静,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耿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斯王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