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陈绍忠与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绍忠,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908号原告:陈绍忠。委托代理人:林正俊,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车站大道547号信合大厦A幢。法定代表人:陈宏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南洋、张雅,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绍忠诉被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绍忠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绍忠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绍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陈绍忠负担。审判员 陈德广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晓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