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王英囡与楼乃信、楼宁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囡,楼乃信,楼宁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261号原告:王英囡。委托代理人:郦周辉、周东,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乃信。被告:楼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囡与被告楼乃信、楼宁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英囡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陆启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