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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王英囡与楼乃信、楼宁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囡,楼乃信,楼宁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261号原告:王英囡。委托代理人:郦周辉、周东,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乃信。被告:楼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囡与被告楼乃信、楼宁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英囡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陆启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