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4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关锋与石狮市万吉浩服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锋,石狮市万吉浩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4667号原告关锋,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罗集乡五里张村庙李庄17号,现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石狮市万吉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苏太好,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关锋与被告石狮市万吉浩服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关锋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锋以欲与被告先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关锋负担。审判长 邱于义审判员 蔡芳桅审判员 李妮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晓燕速录员 傅静雯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