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颖诉被告张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颖,张桂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22民初194号原告王颖,女,196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张桂萍,女,196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辽中县。原告王颖诉被告张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颖、被告张桂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7月14日,被告张桂萍和其配偶蔺奇因经营资金紧张从我处借款9万元,约定月息三分,2013年7月14日前还清欠款。嗣后被告偿还了2013年7月份之前的利息,2013年7月蔺奇因病死亡。欠款利息结算至2013年12月31日。本金及下欠利息款虽经我方多次催要被告张桂萍于2015年12月14日给付3000元,于12月27日给付500元。现要求被告张桂萍立即偿还欠款本金9万元及下欠利息。被告张桂萍辩称,原告所述借款本金9万元属实,月息按3分计算。2013年7月23日我丈夫蔺奇因病死亡,死亡之前的利息款全部结清,按3分计算的利息。蔺奇去世后又给了半年的利息款1.62万元,最近又给了3500元,没说本金也没说利息。我现在只能每月给500元,如果外欠账要回来,我就直接还给原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7月14日被告张桂萍及其爱人蔺奇因做生意用款从原告处借款9万元,约定月息3分,2013年7月30日前还清欠款本息。2013年7月14日,被告张桂萍与其丈夫蔺奇在付清2013年7月1日前利息款后重新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本金9万元,利息三分,借期至2014年7月14日。2013年7月23日蔺齐因病去世。被告张桂萍于2014年7月14日就上述款项重新给原告出具借款9万元手续,约定月息3分,借期一年。于2015年12月14日给付3000元,12月27日给付500元,2016年1月26日给付500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9万元及下欠利息款。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被告张桂萍于2014年7月14日给原告出具的借条等,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桂萍及其丈夫蔺奇于2012年7月14日从原告借款90,000元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蔺奇去世后被告张桂萍重新给原告出具了欠款手续并继续履行了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张桂萍偿还欠款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桂萍拖欠借款不还不仅是失信表现,而且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关于本金,因被告2015年12月14日还款3000元,双方未约定偿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故应按本金计算为宜;关于利息,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按月息二分计算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同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桂萍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王颖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本金按9万元计算,从2013年7月1日起,按照每千元月息20元计算,至2015年12月14日止;本金按8.7万元计算,从2015年12月15日起,按照每千元月息20元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二、驳回原、被告之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张桂萍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新颖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一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