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执2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农村合作基金资产管理办公室与四川省资阳市天王水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农村合作基金资产管理办公室,四川省资阳市天王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214-1号申请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农村合作基金资产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谢小东,主任。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天王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桐子村五社1号.法定代表人王光福,厂子。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农村合作基金资产管理办公室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天王水泥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52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提取、扣划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杨测建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建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