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汝执字第2015-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相要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哲锋、李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相要立,余哲锋,李艳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汝执字第2015-979号申请执行人相要立,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余哲锋,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李艳峰,女,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汝民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汝执字第97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艳峰在汝州农商银行纸坊支行的存款账户,限额90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存款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艳峰在汝州农商银行纸坊支行的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学彬执行员 李小强执行员 王光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亚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