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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卞秀玲与何祖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秀玲,何祖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931号原告卞秀玲,女,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被告何祖锋,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卞秀玲诉被告何祖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程亚光审判员  左红梅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荣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