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一终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刘凤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刘凤根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一终字第8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为南昌市东湖区。法定代表人:左铮云,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范建新,系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凤根,男,1966年11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县。委托代理人:邵贤南、雷俊,系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律师。上诉人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刘凤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7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中上诉人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414元,由本院全额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姚永忠代理审判员 张宗华代理审判员 周中瑞二0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易晓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