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终字第02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自朝与张保林、史菊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保林,张自朝,史菊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终字第02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保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自朝。委托代理人徐文明,江苏天目湖(郎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史菊芳。上诉人张保林因与被上诉人张自朝、原审被告史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4)溧民初字第01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保林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保林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保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张保林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 捷审 判 员 王 佳代理审判员 朱 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万海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