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8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208执75号三山区小洲中心幼儿园:你(单位)与芜湖市东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东联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芜湖市东联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元。二、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00元。开户银行:建行三山支行户名: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帐号:34×××66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将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