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撤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唐存鑫、陈洪元等与高小七、柏明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存鑫,陈洪元,周立维,李玲,高小七,柏明,陈刘辉,江苏联众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撤初字第00001号原告唐存鑫,男,1963年8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红利来大市场*幢**号。原告陈洪元,男,1967年6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陈圩乡陈圩村邱沟*组**号。原告周立维,男,1963年6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东方明珠*幢*单元***室。原告李玲,女,1986年9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汉族,住泗洪县花漾名门*幢*单元***室。被告高小七,男,1975年6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汉族,住泗洪县河畔花城**幢*单元***室。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爱萍(系原告唐存鑫妻子),女,1963年10月8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汉族,个体户,泗洪县青阳镇北新集社区居民委员会5组。现住红利来8幢11-13。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中安,江苏力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柏明,男,1960年12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0********,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颖都家园**幢*单元***室。委托代理人杨启东,江苏拓荒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刘辉,男,1983年1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汉族,住泗洪县河畔花城*幢*单元***室。被告江苏联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车门乡王沟村。资产管理人,江苏永明晖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负责人王松,江苏永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存鑫、陈洪元、周立维、高小七、李玲诉被告柏明、陈刘辉、江苏联众建材有限公司案外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告唐存鑫、陈洪元、周立维、高小七、李玲没有按规定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继军代理审判员 李永居代理审判员 赵 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