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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谢总结与赵浩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总结,赵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财保26号申请人:谢总结,男,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赵浩,男,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谢总结因与被申请人赵浩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浩在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所得执行款2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赵浩在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所得执行款200000元停止支付,限其支取。二、对担保人张敏所有的皖L×××××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理侠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皖1302财保26-1号申请人:谢总结,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北杨寨乡丁楼村谢后组72-1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60110901X。被申请人:赵浩,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夹沟镇赵集村二队18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3197509097536。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2016)皖1302财保2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谢总结自愿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赵浩在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所得执行款20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张敏所有的皖L×××××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李梅二O一六年三月三日书记员孙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