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2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唐良文与崔德超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良文,崔德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22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良文,男,汉族,1964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德超,男,汉族,1968年4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再审申请人唐良文因与被申请人崔德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唐良文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唐良文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良文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傅 燕代理审判员 夏 曦代理审判员 吉守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