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2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鹏与李俊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李俊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02民初83号原告王鹏,男,198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李俊东,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原告王鹏诉被告李俊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宝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俊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鹏诉称,2009年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40万元,后来原告找了被告多次,被告只认可欠原告38万元,原告当时想如果被告能偿还38万原告也可以认可。借款时并未约定偿还期限,之后原告需用钱,找到被告要求偿还借款,但被告均没有钱偿还。2015年3月8日原被告双方补签借款合同,合同上也没有约定还款日期,至今被告仍未偿还原告上述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李俊东立即偿还借款3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李俊东未到庭,但在向其送达起诉状过程中,被告承认借款事实,但称其玩牌钱都输了,目前被告没钱偿还,有了钱就偿还原告借款。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王鹏与被告李俊东相识,被告曾向原告借款。后经双方确认,于2015年3月8日确认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载明“甲方(××):王鹏身份证号:乙方(借款人):李俊东身份证号:……第一条借款用途和金额乙方因资金周转原因急需资金,特向甲方借款叁拾捌万元整,(¥380000.00元整)……”。借款合同经原被告双方签名、捺印确认。原告在庭审过程中认可被告曾偿还过其借款8000元,其同意从借款中予以扣除。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款合同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原告履行完出借义务后,被告理应履行还款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原告当庭认可被告已偿还借款8000元,并同意从借款38万元中予以扣除,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37.2万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俊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鹏借款人民币37.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王鹏负担74元(已交纳);被告李俊东负担342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宝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