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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1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李丽与赵鹏程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赵鹏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李丽,女,汉族。被执行人:赵鹏程,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福清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赵鹏程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鹏程名下的银行存款57525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厚元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仁杰 来自